保险信托:未成年受益人的保护伞
来源: 时间:2006-11-30
未成年受益人权益保障存在问题
在生活中,存在这样一类案例:夫妻两人或一人投保了保险金额不低的死亡保险或两全保险,并指定自己的未成年儿女为身故受益人,而后夫妻两人发生意外死亡。当发生这种情况进行保险理赔时,鉴于我国《保险法》并未对该种情况作单独规定,于是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常常做这样的处理:由于他们的儿女作为受益人尚未成年,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应由其监护人来代领保险金。而此时未成年受益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候选人常为监护权问题而引发纠纷。纠纷的背后就是对高额保险金的控制权,他们中的一方一旦获得了监护权,也就间接获得了对保险金的支配权和使用权。所以如果按照这种方式来给付保险金,保险金将极有可能被监护人用作它途,未成年受益人将享受不到保险金所带来的好处,未成年受益人的生活与教育资金将无法得到足够的保障,而投保人的投保初衷也无法得以体现。
人寿保险信托保护未成年受益人权益
对于这种对未成年受益人的权益构成危害的问题,在国外,如美国采取了人寿保险信托的方式来解决。
所谓的人寿保险信托,就是指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在生前以保险信托契约或遗嘱形式委托信托机构代领保险金,并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再定期支付给受益人的一种信托业务。
这种人寿保险信托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信托资产存在独立性,也就是说,保险金一旦成立信托以后,受益人的债权人或是其他任何人,包括其监护人,都不能再对信托财产进行主张与强制执行。其次,设立信托计划后,信托机构可依据投保人的要求对保险金进行相应的投资,从而实现保险金的增值。
因此,把保险与信托结合,通过设立人寿保险信托,当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成年受益人的保险金将由信托机构来代为领取和管理,并且信托机构将按照未成年受益人在成长过程中的生活和教育情况来按期支付所需的保险金,直至受益人成年后,才将剩下的全部保险金及其投资收益支付给受益人。
投保人通过这种人寿保险信托的方式进行保险金安排,不仅可以保证未成年受益人获取的保险金不被他人占用、挪用,以保证其在成长过程中可以享受到保险金的利益,而且可防止未成年受益人自己对保险金的挥霍与浪费。此外,还可以按照投保人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投资,以实现信托保险金的保值增值。这些对保护未成年受益人的权利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我国人寿保险信托的现状与发展建议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按照现行《保险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并不能直接经营信托业务,进行人寿保险信托计划就需要信托机构的加入。这样人寿保险信托将涉及到保险公司、受托人(受托公司)、投保人以及受益人等多方的利益,并且需要保险公司进行各方面的全面协同,操作起来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再加上目前我国对人寿保险信托的需求也并不强烈,因此,在我国当前的实务中并未出现相应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而在国外的保险市场上,早已经有相当成熟的保险信托商品面世了,对受益人权益的保障其到了重要作用。
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一方面,金融混业的趋势不断加剧,并且颁布了相应的《信托法》,监管能力也大大增强;另一方面,未成年受益人的权益保障又存在问题。因此,我国目前有条件而且也非常有必要发展人寿信托产品。
发展人寿保险信托产品,笔者建议:首先,保险公司应与信托机构开展金融服务融合与合作,保险公司设计出包含信托计划的保险产品,并将投保人的信托安排交由信托公司来操作。
其次,从法律层面上,应通过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保险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但考虑到保险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所带来的新的风险,要对其所有限制。保险公司直接经营信托服务,提供人寿信托保险产品将不仅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而且也非常有利于投保人办理相应的保险信托手续。
最后,投保人也应该提高信托意识,为自己所购买的保险办理相应的信托计划,从而保障其购买保险的目的能够在发生事故后得以实现,为未成年受益人的权益撑起一把保护伞。
(xintuo摘自中国保险报)